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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 2024-05-31 21:50:06 |   作者: 企业保洁小时工

  3月3日,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司法局联合召开《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市城市公园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城市公园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园进行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美观的休闲娱乐场所,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与自然亲近的空间,促进城市生态平衡、文化传承和社会和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上的水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基本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一定的游憩、服务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农业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编制公园名录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园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所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是本市公园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监督、指导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可以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照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用地调整方案。

  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做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予以归还并恢复公园的景观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理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节约能源等需要,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合理调整园内布局以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民族、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种植,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排水系统,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通过建设透水铺装地面、植草沟、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净化和排水防涝。

  第十四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结合实际,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按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配套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最大限度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

  第十六条 公园建设应该依据环卫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及公厕相关技术规范,统筹考虑布局、面积、通风、采光、标识、方便实用、节能环保等方面因素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已建成公园未建设公共厕所的,应该依据公园规模和实际需要,通过合理调整园内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公园内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的节能节水技术,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公园内公共厕所应当在供电、供水、排污等方面与城市市政基础管网相衔接,没有与城市市政基础管网相衔接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公布建设信息,并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以及各类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洗整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人防设施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地面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公园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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